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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0 21:55

浙 江 省 桐 乡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24)浙0483破35号之一

2024年9月12日,本院根据桐乡市颖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浙江竣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到债务人财产总额为83566.70元。已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3893929.16元(内含职工债权298185.37元)),故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在受理本案及第一次债权⼈会议后,债务人及债务⼈出资⼈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现该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因此,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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