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那么,“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新能源”这些概念到底如何界定?通过查找资料,本文为大家提供参考:
1.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化石能源的范围很清晰,就是指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类,页岩气、煤层气、可燃冰都算是天然气的特殊形态;非化石能源则指这三类以外的其他一次能源。
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煤炭、原油、天然气单列在非化石能源之外。
2.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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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洁能源。我国未在正式文件中定义清洁能源。但从法律、规划、公报等信息综合理解,我国清洁能源应包括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如部分生物质能不是清洁能源)、天然气、核能;在不同语境下,洁净型煤、作为二次能源的电力和氢能也属于清洁能源:
(1)《电力法(2018年修正版)》,将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并列;
(2)《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天然气、电力、洁净型煤及可再生能源“视为清洁能源组成部分;
(3)《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视为清洁能源组成部分;
4.新能源。
先来看看国际惯例:
(1)1978年联合国第三十三届大会,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作为一个名称使用,界定为常规能源以外的所有能源;
(2)1981年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正式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替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
(3)90年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明确划分为大中型水电、传统生物质能、新可再生能源(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敌地热能、海洋能)三类;
(4)目前国际惯例中,新能源包括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燃料电池,大中型水电与核能被视为常规能源。这种定义是否适用于我国,难以明确。
再是我国对新能源的定义:
1997年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将新能源界定为: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经转化或加工后的电力或洁净材料。
按此定义,可再生能源中除了水能外,都属于新能源。但其一,非现代生物质难以实现“洁净”的目标,所以应该在新能源概念之外;其二电力、氢能、燃料电池都可利用一次清洁能源转化或加工形成,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纳入新能源概念范畴。
再有,《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尽管没有直接界定新能源,但在能源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中列示了新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将天然气水合物也纳入其中。
一图总结如下:
有待考虑的问题:
1.从“新”技术的角度理解,核聚变、第四代核电、小型堆等都是新技术趋势,因此核能是否应作为新能源还有探讨空间;
2.抽水蓄能作为一类储能方式,是以水能为基础的,在新能源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抽蓄是应该按水能划分,不作为新能源;还是应该按储能划分,在一定条件下算为新能源?
3.新能源的划分是否可以突破上网侧界限,将电力需求响应等用户侧内容纳入,以适应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