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坚持可再生能源供热优先原则,推动供热系统绿色低碳转型替代,有序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气供暖行动,全面布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为助力本市碳达峰目标实现,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和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发展成效
自2019年本市推出新能源供热支持政策以来,全市新能源供热进入快速发展期,应用形式不断丰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供热规模稳步提升,先后建成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项目、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项目,以及北京城市副中心三大建筑地源热泵供暖(制冷)等一批示范项目。截至2022年底,全市新能源供热面积累计达到1.06亿平方米,每年可替代燃气约8亿立方米,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70万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二)资源条件
北京新能源供热资源储量丰富,是少数拥有地热资源的首都之一。北京中深层水热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平原地区(含延庆盆地),包括良乡、李遂、延庆和凤河营等10个地热田,平原新城绝大多数为浅层地源热泵适宜区,推动新能源供热规模化发展具备良好资源条件。
(三)政策背景
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本市均明确提出要积极支持新能源供热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供暖;要鼓励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出台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财政金融政策。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对光伏发电、地热及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大力发展新能源供热是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重要抓手。推动新能源供热发展,有利于减少供热领域碳排放。根据《实施意见》提出的2030年新能源供热面积占比15%的目标测算,预计到2030年可累计减少碳排放330万吨左右。随着新能源供热规模的继续扩大,减碳效果还将进一步提升。
大力发展新能源供热是推动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鼓励发展新能源,可有效改善能源结构,并随着新能源供热技术进步和市场完善,新能源供热能力和规模有望进一步提高。
大力发展新能源供热是加快本市供热系统重构的重要路径。本市供热热源品种单一,化石能源占比较高。支持新能源供热发展,构建分布式与集中式结合的多能耦合供热系统,有利于改变单一燃气供热的热源结构,推动供热系统重构,更好的保障城市供热安全。
三、政策制定主要考虑
本政策的制定主要有四方面的考虑,即贯彻一条主线,紧抓两个关键,聚焦三个重点,做好四个保障,推动本市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
“一条主线”,即贯彻绿色低碳发展主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能源资源禀赋,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统筹发展和安全,大力发展新能源供热,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多能耦合、互联互济、智能高效的供热系统。充分发挥新能源在供热中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两个关键”,即紧抓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两个关键。推动新能源供热多场景应用,实现新能源供热多元有序发展。到2025年,力争新能源供热面积占全市供热面积的比重达到10%;到2030年,力争新能源供热面积占全市供热面积的比重达到15%。推动新能源供热项目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比例应用、高水平管理。
“三个重点”,即聚焦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发展三个重点工作方向。管理机制方面,优化中深层地热矿权办理流程,明确中深层井下换热项目审批机制。发展方式方面,鼓励地热资源按区块整体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与常规供热设施耦合应用,构建互联互济的新型供热系统。产业发展方面,扩大传统新能源供热技术应用场景,鼓励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迭代升级,加强新能源供热市场机制建设。
“四个保障”,即加强规划引领、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宣传推广等四个方面的工作,保障政策落地。规划引领,加强新能源供热发展目标与各级规划的有效衔接,推动新能源供热应用占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地块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政府引导,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供热项目建设,激发新能源供热市场活力。部门联动,明确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构建良好的部门联动机制。宣传推广,开展新能源供热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的宣贯和培训。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推动多场景应用、实现多元有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壮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政策支持、保障措施七个部分。
在发展目标上,提出到2025年,力争新能源供热面积占全市供热面积比重达到10%以上。到2030年,力争新能源供热面积占全市供热面积比重达到15%以上。
在具体举措上,推动多场景应用方面,明确了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产业园区、农村地区不同建筑类型,适宜的新能源供热技术形式。实现多元有序发展方面,明确了浅层地源热泵、中深层地热、余热、生物质能、集中式空气源热泵等不同技术类型,适宜的发展区域。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提出要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不断拓展新场景,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迭代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建设,探索新能源供热新模式。提升管理水平方面,提出要优化规划布局,明确项目审批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强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政策支持方面,鼓励新能源供热规模化发展、高质量应用,加大对新能源供热新技术、新场景综合应用的支持。
在保障措施上,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要加强部门联动,做好规划衔接,夯实属地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五、政策亮点
(一)鼓励多技术多场景应用
《实施意见》鼓励采用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污水)源热泵、中深层地热、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等多种新能源供热技术,支持将各类新能源供热技术应用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产业园区、农业农村等场景。鼓励拓展展新能源供热技术在新基建、新型基础设施等新能源供热(制冷)场景的应用,支持二氧化碳制冰、氢能热电联供等新技术试点应用。
(二)强调科学合理规划布局
《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开展新能源供热资源的详细勘查工作,对本市新能源供热的可开发资源量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资源禀赋条件和供热需求,优化新能源供热设施布局,实现新能源供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同时提出新能源供热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将新能源供热比重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区和重点功能区的规划以及镇域(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中。
(三)提高政府办事服务效率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的协同推进机制。针对再生水(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供热项目、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供热项目等多种类型的新能源供热项目,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明确可应用新能源供热项目周边公共绿地、城市绿隔等场地作为打井区域,并对不同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四)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建设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联合开展关键设备研发。鼓励传统能源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城市热力企业强强联合,培育新能源供热龙头企业。鼓励整合新能源供热市场资源,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合作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供热企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和优惠利率融资给予支持。积极推动新能源供热项目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五)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设计阶段关键技术把控,强化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提高施工、监理专业水平。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能源供热项目,鼓励由具备相应资信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提出完善本市地热能、再生水(污水)资源、生物质能、空气能以及新型综合能源基础设施等新能源供热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明确设计、施工、运行等阶段的标准要求,切实提高新能源供热系统应用水平。
(六)给予新技术新场景投资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新能源供热装机情况、新能源供热新技术应用、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建设等不同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供热项目给予一定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满足新能源供热规模化发展、高质量应用的新要求。
1.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有哪些?
一是高标准规划。明确各类新能源供热形式的适宜开发区域,做好供需匹配衔接,形成全市新能源供热资源的“一张图”,实现新能源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在新能源供热设施建设布局上实现“因地制宜、应用尽用”;将新能源供热比重纳入各级规划,并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中明确新能源供热应用形式。
二是高质量建设。逐步完善各类新能源供热的设计标准和工程规范;推动新能源供热系统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新能源供热项目设计阶段关键技术把控,强化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提高施工、监理专业水平;构建新能源与常规能源有机融合、分布式与集中式供热互联互补的新型综合能源供热系统,提高供热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高比例应用。拓展新能源供热的新技术和新场景,因地制宜应用多种新能源供热形式;扩大新能源供热规模,提升新能源供热在全市供热面积中的占比;落实禁限目录相关要求,提高新能源供热系统的装机占比,着重强调新能源供热满足基础供热负荷的运行要求。
四是高水平管理。加强新能源供热全过程管理,落实新能源供热应用尽用的优先原则;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简化优化新能源供热在矿权、取水许可、公共绿地打孔等方面的审批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明确属地政府工作职责,确保新能源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2.新能源供热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纳入本政策的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集中式空气源热泵以及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纳入本政策的新能源供热建设投资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3.新能源供热支持标准是什么?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能源供热项目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企业投资项目。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对与新能源供热项目配套建设的蓄热(冷)系统、太阳能补热等设施给予热源同比例的资金支持。
政府投资项目。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其中与主体建筑配套的新能源供热系统,优先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对于不具备企业投资条件的新能源供热项目,给予与主体项目同比例的资金支持。
4.本政策预期成效有哪些?
本政策的实施,可降低供热领域燃气消费,推进供热系统重构和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加速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到2025年,实现新能源供热面积1.45亿平方米目标时,每年可替代燃气10亿立方米左右,减少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约220万吨。到2030年,实现新能源供热面积2亿平方米目标时,每年可替代燃气14亿立方米左右,减少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约300万吨。
政策的实施,对于加快新能源供热市场化进程、促进新能源供热技术进步、加快新能源供热产业发展也有积极作用。